為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根據(jù)湖南省《關(guān)于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通知》和《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結(jié)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交通運輸工程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修訂),具體辦法規(guī)定如下:
一、評審機構(gòu)
第一條 成立長沙理工大學交通運輸工程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院評審委員會委員由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擔任,負責本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評審委員會組織方案如下:
主 任 委員:院長、院黨委書記
委 員:研究生教學副院長、黨委副書記、院研究生培養(yǎng)指導委員會委員、研究生教學秘書、研究生輔導員、導師代表、研究生代表(參評研究生及導師回避)
第二條 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一般不少于15人,并于每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之初進行公示。
二、獎勵標準及名額分配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方案依據(jù)學校分配的名額,參照年級與專業(yè)的人數(shù)按比例分配。
三、參評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凡在《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的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內(nèi)取得正式學籍、完成注冊并符合下列申請條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二年級、三年級碩士研究生;
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2019級及以后學生)脫產(chǎn)博士研究生;
科研得分需達到3分(包含)以上。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lǐng)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及學院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zhì)優(yōu)良。
4、學期成績優(yōu)異(學習期間無不及格科目),科研能力顯著,專業(yè)技能精湛,發(fā)展?jié)摿ν怀觥?/span>
5、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如發(fā)表了學術(shù)論文、參編了學術(shù)著作、獲得了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或?qū)@蜍浖鳈?quán)。
第七條 以下研究生不參加國家獎學金評審:
1. 處于休學、保留學籍期間;
2. 未按規(guī)定時間注冊且未辦理請假手續(xù);
3. 已經(jīng)獲得學位但還未辦理離校手續(xù);
4. 超出學校規(guī)定學制年限;
5. 未按時繳納學費且未辦理緩交手續(xù);
6. 因違反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guī)受警告及以上處分;
7. 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shù)不端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
8. 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及損失;
9. 國家助學貸款有違約記錄;
10、無故缺席組織生活、會議,每學期達兩次以上(含兩次)的研究生黨員;
11、參加學院組織的學術(shù)報告會沒有達到規(guī)定次數(shù)的研究生。
第八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經(jīng)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九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jù)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條 已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者,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請國家獎學金,同一申報原因和支撐材料不得重復使用,其申請成果不得作為再次申請時的成果使用。
四、評審辦法
第十一條 評審總則
根據(jù)學校的文件要求成立評審委員會,制定評審細則,并提前進行公示。
評審分兩步:一是由評審委員會開會進行初審,按照學校下達計劃的120%確定入圍人選,初審成績占70%;二是由學院組織綜合答辯,答辯成績占30%,綜合初審和答辯成績的總成績,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初審主要考察科研成果、課程成績、當年科研情況得分+當年思想政治教育與日常管理三項,按照下列比例計算總分,并按照總分進行排序以確定入圍名單。
按照“參評總成績=第一學年課程綜合成績(百分制)*34%+當年科研情況得分+當年思想政治教育與日常管理得分”進行計算,科研情況得分上限為54分,思想政治教育與日常管理上限為12分。
第十二條 初審評定細則
1、科研情況按照計分制,上限為54分,超過54分按54分計算,低于54分,則按實際分數(shù)計算。具體包含的內(nèi)容及計分情況如下:
(1)論文(成果申請時間應在入學以后)
所發(fā)表的論文須是第一作者(或?qū)煘榈谝蛔髡?、研究生為第二作?、且以“長沙理工大學”為第一單位。研究生為第一作者的乘以系數(shù)1.0;導師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的乘以系數(shù)0.8;指導團隊老師(需報學院備案,而且一經(jīng)備案不得改換)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的,計分乘以系數(shù)0.5。
各類論文的分數(shù)(進入預警期刊的論文不予以加分):
期刊論文類別 |
Ⅰ類 |
Ⅱ類 |
III類 |
IV類 |
得分 |
12~24 |
8~10 |
5 |
3 |
Ⅰ類論文:1區(qū)SCI論文和校定TOP期刊24分,2區(qū)SCI論文20分,3區(qū)SCI論文(SSCI論文)和中文權(quán)威期刊論文16分,4區(qū)SCI論文12分,其中:SCI論文應正式發(fā)表并能網(wǎng)上查閱;中文權(quán)威期刊論文見刊的或已錄用未見刊的(需提供錄用通知和版面費繳納證明),按實際計分,上述SCI論文分區(qū)均按中科院分區(qū);
Ⅱ類論文:EI期刊論文計10分;CSCD核心期刊論文、CSSCI核心期刊論文、TRB論文均計8分;其中:EI收錄的外文期刊論文應正式發(fā)表并能網(wǎng)上查閱;其他論文已見刊的或已錄用未見刊的(需提供錄用通知和版面費繳納證明),按實際計分;
Ⅲ類論文為CSCD期刊擴展庫論文、CSSCI擴展庫論文,已見刊的或已錄用未見刊的(需提供錄用通知和版面費繳納證明),按實際計分;
Ⅳ類論文為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收錄的論文,必須見刊。
注:會議論文原則上不計分,參加國內(nèi)外重要會議,發(fā)表會議論文并現(xiàn)場宣讀論文的加1分;SCI收錄加3分,EI收錄加2分(需提供收錄證明);發(fā)表在增刊的論文一律不計分;參加省級研究生創(chuàng)新論壇并獲獎論文一等獎加1分,獲得二等獎和三等獎的論文計0.5分;參加全國性研究生創(chuàng)新論壇并論文獲一等獎計2分,獲得二等獎和三等獎論文計1分;《長沙理工大學學報》、《交通科學與工程》、《中外公路》按照Ⅳ類論文計分。
(2)科研成果
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技術(shù)發(fā)明獎、國家自然科學獎的(有獲獎證書),計24分;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一等獎(有獲獎證書),計16分;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前10名),計12分;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前8名),計8分;獲得廳級科技進步一等獎(前6名),計6分;獲得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前5名),計4分;獲得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前4名),計2分。備注:獲得國家科技部準予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shù)獎,特等獎按照省部級科技進步一等獎加分,其他等級依次類推。
獲得國家發(fā)明專利權(quán)(正式授權(quán))且專利權(quán)人為長沙理工大學,申請者排第一位(或?qū)煹谝?、申請者第二)?/span>10分,排第二位計6分(排名第一者非申請者導師),排第三位及之后不計分。
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正式授權(quán))且專利權(quán)人為長沙理工大學,申請者排第一位(或?qū)煹谝?、申請者第二)?/span>0.5分;副導師第一,申請者第二的計0.3分;申請人排第二位計0.2分(排名第一者非申請者導師或副導師);排第三位及之后不計分;上線為5分。
獲得軟件著作權(quán)且著作權(quán)人為長沙理工大學,申請者排第一位(或?qū)煹谝弧⑸暾堈叩诙┯?/span>0.3分;副導師第一,申請者第二的計0.2分;申請者排第二位計0.15分(排名第一者非申請者導師或副導師);排第三位及之后不計分;上線為3分。
主持省級研究生科研創(chuàng)新項目且順利結(jié)題的,計4分,若未結(jié)題則只計1分;主持校級科研項目且順利結(jié)題的,計1分,若未結(jié)題則只計0.4分。
2、 第一學年課程綜合成績(百分制)=65%*學位課加權(quán)平均分+35%*非學位課加權(quán)平均分。
學位課加權(quán)平均分=Σ(課程標準分*學分)/學位課總學分
非學位課加權(quán)平均分=Σ(課程標準分*學分)/非學位課總學分
掛科學生不參加國獎評審。
3.思想政治教育與日常管理核定加分不超過12分,僅評定當學年情況,不跨學年累計數(shù)據(jù),具體內(nèi)容及加分規(guī)則如下:
(1)基礎(chǔ)分(上限6分)
當學年在校期間無任何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加分6分。因違反學校相關(guān)管理規(guī)定被通報批評的予以扣分(直至6分扣完為止),校級通報每一次扣0.4分,院級通報每一次扣0.2分。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guī)受到紀律處分者,不具備參評資格。
(2)非科研類獎項(上限6分)
研究生團體或個人受到政府或?qū)W校主管部門表彰獲得各類榮譽稱號的,參照下表賽事級別一等獎加分,其中校級團隊優(yōu)勝獎、道德風尚獎等不加分。國家級、省級、市級優(yōu)勝獎按三等獎加分,不同類別可重復計分(校級優(yōu)秀研究生和優(yōu)秀研究生干部為同一類別,校級五四評優(yōu)系列榮譽稱號為同一類別)。
對于各級別參賽證書,學院分別采用不同的系數(shù)進行核算:科研類*1、競賽類*0.9、優(yōu)秀干部類*0.8、文藝體育類0.7、表演實踐類*0.6。對于學校分配名額類的獲獎及榮譽的加分,在進行了系數(shù)核算以后,再乘以系數(shù)0.5進行核定。各級別優(yōu)秀志愿者證書計0.1分每項,上限0.2分。
賽事級別 |
分值 |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加分上限 |
|
國家級 |
5 |
4 |
3 |
6 |
省級 |
2 |
1.5 |
1 |
4 |
校級 |
0.8 |
0.6 |
0.4 |
2 |
院級 |
0.3 |
0.2 |
0.1 |
1 |
研究生團體或個人代表學?;?qū)W院參加非科研類競賽獲得獎勵參照上表賽事級別計分,同一賽事獲獎按最高等級計分,不重復累計計分,學術(shù)會議論文獲獎、單項獎學金等各類獎助學金不納入計分。
研究生團體競賽獲獎,團隊負責人參照上表計滿分,排名前四名團隊成員加分乘以系數(shù)0.8,排名第五至八名團隊成員加分乘以系數(shù)0.7,排名第九至十二名團隊成員加分乘以系數(shù)0.6,排名第十三名及往后的成員不予以計分。在獎學金評選前,各團體負責人需提前上交團隊成員排名(一般以證書為準),若未及時提交,則不加分。
學科競賽項目以學校教務處公布的學科競賽清單為準,各類國家級、省級協(xié)會組織的競賽下調(diào)一檔次加分(如國家級協(xié)會機器人競賽下調(diào)一檔,相當于省級競賽),具體級別以學院學工辦核定為準。非學科競賽項目以活動主辦方為準,校級只認定組織部、宣傳部、研究生院、校團委、學工部等學校職能部門舉辦的競賽。校級以上競賽的認定,解釋權(quán)歸學院學工辦。市級競賽類加分參照校級加分。
第十三條 綜合答辯辦法
由學院組織成立由各學科教授或副教授組成的綜合答辯委員會,先由入圍學生介紹自己的基本情況和取得的成果等,再由綜合答辯委員會重點考察入圍學生的學習態(tài)度和科研作風、對專業(yè)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理解深度、對所取得科研成果的貢獻率、創(chuàng)新精神和能力等綜合素質(zhì),綜合初審和答辯成績的總成績,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五、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按照“自愿申報、導師推薦、量化打分、綜合答辯、差額評審”的原則進行,由評審委員會根據(jù)本評審細則對參評者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由研究生本人向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并提交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單、科研成果及獲獎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由院評審委員會負責核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中各欄目按要求填寫,其中推薦意見欄由導師或者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填寫。
第十六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綜合評審,就申請人的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研究成果和綜合素質(zhì)等方面進行評定,向?qū)W校推薦獲獎名單,并通過網(wǎng)絡、宣傳欄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nèi)有異議者,由院評審委員會及時研究并進行答復。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將相關(guān)申請材料及評審材料上報學校初審、終審。
六、其他
第十八條 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違反學術(shù)紀律或弄虛作假行為,取消該生在校期間各項獎學金申報資格,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分。如在整個評審工作結(jié)束后,則收回該生已獲得的國家獎學金及證書。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該生碩士或博士在讀階段國家獎學金申請資格,并根據(jù)《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由交通運輸工程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交通運輸工程學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為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根據(jù)湖南省《關(guān)于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通知》和《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結(jié)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交通運輸工程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修訂),具體辦法規(guī)定如下:
一、評審機構(gòu)
第一條 成立長沙理工大學交通運輸工程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院評審委員會委員由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擔任,負責本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評審委員會組織方案如下:
主 任 委員:院長、院黨委書記
委 員:研究生教學副院長、黨委副書記、院研究生培養(yǎng)指導委員會委員、研究生教學秘書、研究生輔導員、導師代表、研究生代表(參評研究生及導師回避)
第二條 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一般不少于15人,并于每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之初進行公示。
二、獎勵標準及名額分配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方案依據(jù)學校分配的名額,參照年級與專業(yè)的人數(shù)按比例分配。
三、參評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凡在《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的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內(nèi)取得正式學籍、完成注冊并符合下列申請條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二年級、三年級碩士研究生;
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2019級及以后學生)脫產(chǎn)博士研究生;
科研得分需達到3分(包含)以上。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lǐng)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及學院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zhì)優(yōu)良。
4、學期成績優(yōu)異(學習期間無不及格科目),科研能力顯著,專業(yè)技能精湛,發(fā)展?jié)摿ν怀觥?/span>
5、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如發(fā)表了學術(shù)論文、參編了學術(shù)著作、獲得了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或?qū)@蜍浖鳈?quán)。
第七條 以下研究生不參加國家獎學金評審:
1. 處于休學、保留學籍期間;
2. 未按規(guī)定時間注冊且未辦理請假手續(xù);
3. 已經(jīng)獲得學位但還未辦理離校手續(xù);
4. 超出學校規(guī)定學制年限;
5. 未按時繳納學費且未辦理緩交手續(xù);
6. 因違反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guī)受警告及以上處分;
7. 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shù)不端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
8. 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及損失;
9. 國家助學貸款有違約記錄;
10、無故缺席組織生活、會議,每學期達兩次以上(含兩次)的研究生黨員;
11、參加學院組織的學術(shù)報告會沒有達到規(guī)定次數(shù)的研究生。
第八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經(jīng)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九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jù)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條 已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者,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請國家獎學金,同一申報原因和支撐材料不得重復使用,其申請成果不得作為再次申請時的成果使用。
四、評審辦法
第十一條 評審總則
根據(jù)學校的文件要求成立評審委員會,制定評審細則,并提前進行公示。
評審分兩步:一是由評審委員會開會進行初審,按照學校下達計劃的120%確定入圍人選,初審成績占70%;二是由學院組織綜合答辯,答辯成績占30%,綜合初審和答辯成績的總成績,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初審主要考察科研成果、課程成績、當年科研情況得分+當年思想政治教育與日常管理三項,按照下列比例計算總分,并按照總分進行排序以確定入圍名單。
按照“參評總成績=第一學年課程綜合成績(百分制)*34%+當年科研情況得分+當年思想政治教育與日常管理得分”進行計算,科研情況得分上限為54分,思想政治教育與日常管理上限為12分。
第十二條 初審評定細則
1、科研情況按照計分制,上限為54分,超過54分按54分計算,低于54分,則按實際分數(shù)計算。具體包含的內(nèi)容及計分情況如下:
(1)論文(成果申請時間應在入學以后)
所發(fā)表的論文須是第一作者(或?qū)煘榈谝蛔髡?、研究生為第二作?、且以“長沙理工大學”為第一單位。研究生為第一作者的乘以系數(shù)1.0;導師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的乘以系數(shù)0.8;指導團隊老師(需報學院備案,而且一經(jīng)備案不得改換)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的,計分乘以系數(shù)0.5。
各類論文的分數(shù)(進入預警期刊的論文不予以加分):
期刊論文類別 |
Ⅰ類 |
Ⅱ類 |
III類 |
IV類 |
得分 |
12~24 |
8~10 |
5 |
3 |
Ⅰ類論文:1區(qū)SCI論文和校定TOP期刊24分,2區(qū)SCI論文20分,3區(qū)SCI論文(SSCI論文)和中文權(quán)威期刊論文16分,4區(qū)SCI論文12分,其中:SCI論文應正式發(fā)表并能網(wǎng)上查閱;中文權(quán)威期刊論文見刊的或已錄用未見刊的(需提供錄用通知和版面費繳納證明),按實際計分,上述SCI論文分區(qū)均按中科院分區(qū);
Ⅱ類論文:EI期刊論文計10分;CSCD核心期刊論文、CSSCI核心期刊論文、TRB論文均計8分;其中:EI收錄的外文期刊論文應正式發(fā)表并能網(wǎng)上查閱;其他論文已見刊的或已錄用未見刊的(需提供錄用通知和版面費繳納證明),按實際計分;
Ⅲ類論文為CSCD期刊擴展庫論文、CSSCI擴展庫論文,已見刊的或已錄用未見刊的(需提供錄用通知和版面費繳納證明),按實際計分;
Ⅳ類論文為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收錄的論文,必須見刊。
注:會議論文原則上不計分,參加國內(nèi)外重要會議,發(fā)表會議論文并現(xiàn)場宣讀論文的加1分;SCI收錄加3分,EI收錄加2分(需提供收錄證明);發(fā)表在增刊的論文一律不計分;參加省級研究生創(chuàng)新論壇并獲獎論文一等獎加1分,獲得二等獎和三等獎的論文計0.5分;參加全國性研究生創(chuàng)新論壇并論文獲一等獎計2分,獲得二等獎和三等獎論文計1分;《長沙理工大學學報》、《交通科學與工程》、《中外公路》按照Ⅳ類論文計分。
(2)科研成果
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技術(shù)發(fā)明獎、國家自然科學獎的(有獲獎證書),計24分;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一等獎(有獲獎證書),計16分;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前10名),計12分;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前8名),計8分;獲得廳級科技進步一等獎(前6名),計6分;獲得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前5名),計4分;獲得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前4名),計2分。備注:獲得國家科技部準予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shù)獎,特等獎按照省部級科技進步一等獎加分,其他等級依次類推。
獲得國家發(fā)明專利權(quán)(正式授權(quán))且專利權(quán)人為長沙理工大學,申請者排第一位(或?qū)煹谝?、申請者第二)?/span>10分,排第二位計6分(排名第一者非申請者導師),排第三位及之后不計分。
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正式授權(quán))且專利權(quán)人為長沙理工大學,申請者排第一位(或?qū)煹谝?、申請者第二)?/span>0.5分;副導師第一,申請者第二的計0.3分;申請人排第二位計0.2分(排名第一者非申請者導師或副導師);排第三位及之后不計分;上線為5分。
獲得軟件著作權(quán)且著作權(quán)人為長沙理工大學,申請者排第一位(或?qū)煹谝?、申請者第二)?/span>0.3分;副導師第一,申請者第二的計0.2分;申請者排第二位計0.15分(排名第一者非申請者導師或副導師);排第三位及之后不計分;上線為3分。
主持省級研究生科研創(chuàng)新項目且順利結(jié)題的,計4分,若未結(jié)題則只計1分;主持校級科研項目且順利結(jié)題的,計1分,若未結(jié)題則只計0.4分。
2、 第一學年課程綜合成績(百分制)=65%*學位課加權(quán)平均分+35%*非學位課加權(quán)平均分。
學位課加權(quán)平均分=Σ(課程標準分*學分)/學位課總學分
非學位課加權(quán)平均分=Σ(課程標準分*學分)/非學位課總學分
掛科學生不參加國獎評審。
3.思想政治教育與日常管理核定加分不超過12分,僅評定當學年情況,不跨學年累計數(shù)據(jù),具體內(nèi)容及加分規(guī)則如下:
(1)基礎(chǔ)分(上限6分)
當學年在校期間無任何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加分6分。因違反學校相關(guān)管理規(guī)定被通報批評的予以扣分(直至6分扣完為止),校級通報每一次扣0.4分,院級通報每一次扣0.2分。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guī)受到紀律處分者,不具備參評資格。
(2)非科研類獎項(上限6分)
研究生團體或個人受到政府或?qū)W校主管部門表彰獲得各類榮譽稱號的,參照下表賽事級別一等獎加分,其中校級團隊優(yōu)勝獎、道德風尚獎等不加分。國家級、省級、市級優(yōu)勝獎按三等獎加分,不同類別可重復計分(校級優(yōu)秀研究生和優(yōu)秀研究生干部為同一類別,校級五四評優(yōu)系列榮譽稱號為同一類別)。
對于各級別參賽證書,學院分別采用不同的系數(shù)進行核算:科研類*1、競賽類*0.9、優(yōu)秀干部類*0.8、文藝體育類0.7、表演實踐類*0.6。對于學校分配名額類的獲獎及榮譽的加分,在進行了系數(shù)核算以后,再乘以系數(shù)0.5進行核定。各級別優(yōu)秀志愿者證書計0.1分每項,上限0.2分。
賽事級別 |
分值 |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加分上限 |
|
國家級 |
5 |
4 |
3 |
6 |
省級 |
2 |
1.5 |
1 |
4 |
校級 |
0.8 |
0.6 |
0.4 |
2 |
院級 |
0.3 |
0.2 |
0.1 |
1 |
研究生團體或個人代表學校或?qū)W院參加非科研類競賽獲得獎勵參照上表賽事級別計分,同一賽事獲獎按最高等級計分,不重復累計計分,學術(shù)會議論文獲獎、單項獎學金等各類獎助學金不納入計分。
研究生團體競賽獲獎,團隊負責人參照上表計滿分,排名前四名團隊成員加分乘以系數(shù)0.8,排名第五至八名團隊成員加分乘以系數(shù)0.7,排名第九至十二名團隊成員加分乘以系數(shù)0.6,排名第十三名及往后的成員不予以計分。在獎學金評選前,各團體負責人需提前上交團隊成員排名(一般以證書為準),若未及時提交,則不加分。
學科競賽項目以學校教務處公布的學科競賽清單為準,各類國家級、省級協(xié)會組織的競賽下調(diào)一檔次加分(如國家級協(xié)會機器人競賽下調(diào)一檔,相當于省級競賽),具體級別以學院學工辦核定為準。非學科競賽項目以活動主辦方為準,校級只認定組織部、宣傳部、研究生院、校團委、學工部等學校職能部門舉辦的競賽。校級以上競賽的認定,解釋權(quán)歸學院學工辦。市級競賽類加分參照校級加分。
第十三條 綜合答辯辦法
由學院組織成立由各學科教授或副教授組成的綜合答辯委員會,先由入圍學生介紹自己的基本情況和取得的成果等,再由綜合答辯委員會重點考察入圍學生的學習態(tài)度和科研作風、對專業(yè)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理解深度、對所取得科研成果的貢獻率、創(chuàng)新精神和能力等綜合素質(zhì),綜合初審和答辯成績的總成績,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五、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按照“自愿申報、導師推薦、量化打分、綜合答辯、差額評審”的原則進行,由評審委員會根據(jù)本評審細則對參評者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由研究生本人向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并提交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單、科研成果及獲獎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由院評審委員會負責核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中各欄目按要求填寫,其中推薦意見欄由導師或者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填寫。
第十六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綜合評審,就申請人的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研究成果和綜合素質(zhì)等方面進行評定,向?qū)W校推薦獲獎名單,并通過網(wǎng)絡、宣傳欄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nèi)有異議者,由院評審委員會及時研究并進行答復。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將相關(guān)申請材料及評審材料上報學校初審、終審。
六、其他
第十八條 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違反學術(shù)紀律或弄虛作假行為,取消該生在校期間各項獎學金申報資格,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分。如在整個評審工作結(jié)束后,則收回該生已獲得的國家獎學金及證書。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該生碩士或博士在讀階段國家獎學金申請資格,并根據(jù)《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由交通運輸工程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交通運輸工程學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