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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制度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試行)

發(fā)布者:譚冰  發(fā)布時間:2022年05月10日 10:4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學院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院管理干部主要包括:教學系和實驗中心正、副職,各基層黨支部書記、副書記。

第三條 選拔任用管理干部,堅持黨管干部,德才兼?zhèn)洹⒁缘聻橄?,引培并舉、任人唯賢,人崗相適、人事相宜,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依法依規(guī)的原則。

第四條 選拔任用管理干部,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根據(jù)學院事業(yè)發(fā)展需要,按照崗位設置方案,精準科學選人用人,注重優(yōu)化基層單位班子結構,形成年齡、經(jīng)歷、專長等方面的合理配備,把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領導、為學院事業(yè)發(fā)展服務、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

第五條 選拔任用的基本機制。院內提拔任用管理干部需經(jīng)過研判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過程。管理干部同級交流的由院黨總支會、院黨政聯(lián)席會直接研究決定。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 基本條件

(一)能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能夠堅決捍衛(wèi)“兩個確立”,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政治站位高;

(二)有強烈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熱愛教育事業(yè),熱愛學生,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guī),掌握高等教育工作規(guī)律和思想政治工作規(guī)律,有勝任工作的組織能力、管理能力和專業(yè)知識;

(三)能正確行使權力,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勤政廉潔,密切聯(lián)系師生,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jiān)督,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

(四)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作風民主,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條 基本資格

(一)提任教學系和實驗中心正職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副高及以上職稱,在學院有3年以上副職崗位任職經(jīng)歷,年齡45周歲以下。

(二)提任黨支部書記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在學院有3年以上副職崗位任職經(jīng)歷,年齡45周歲以下,具有3年以上黨齡。

(三)提任副職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副高及以上職稱在學院工作1年(含)以上;(2)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在學院工作2年(含)以上;(3)一般人員在學院工作3(含)年以上,具有3年以上黨齡。

第八條  管理干部一般應當逐級提拔,嚴格執(zhí)行任職條件和資格,對特別優(yōu)秀的中青年骨干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必須從嚴掌握,試用期未滿或提拔任職不足一年的不得破格。不得連續(xù)破格。

第三章 研判動議

第九條 學院黨總支根據(jù)工作需要,綜合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提出選任管理干部的動議,提交黨政聯(lián)席會議討論確定。動議應包括選拔任用的職位、資格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

第十條 學院黨總支應當深化對干部的日常了解,堅持知事識人,把功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干部。根據(jù)日常了解情況,為選人用人提供依據(jù)和參考。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一條 選拔任用管理干部,在個人申請自薦的基礎上,應當經(jīng)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 會議推薦一般由所在單位黨政負責人,基層黨支部書記,教職工代表等人員參加。本單位人員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個別談話推薦參加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三條  院黨政聯(lián)席會議根據(jù)民主推薦情況,討論醞釀確定考察對象。特殊崗位的干部選任,可以直接由黨政聯(lián)席會討論醞釀人選,確定考察對象。

第十四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一貫表現(xiàn)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簡單以考核結果或者以學歷、職稱、頭銜、榮譽等取人偏向。

第十五條 對群眾公認度不高的,師德師風、個人誠信存在問題,有學術不端行為受到查處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合格以下等次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六條 考察管理干部職務擬任人選,必須根據(jù)管理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職務崗位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加強作風考察,強化廉政情況考察,就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征求紀委部門意見。采取個別談話等方式在一定范圍內聽取意見,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情況和政治業(yè)務素質及優(yōu)、缺點等,要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第十七條 考察管理干部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jīng)過下列程序:

(一)同用人單位或所在單位分管院領導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二)同用人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采取個別談話和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四)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用人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院領導交換意見;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管理干部任免事項由黨總支會議充分醞釀后,經(jīng)黨政聯(lián)席會議討論決定。研究干部任命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無記名的方式投票進行表決,超過應到會人數(shù)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有關管理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jīng)黨總支會、黨政聯(lián)席會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七章 任職

第十九條 實行管理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新提任的管理干部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接到群眾的反映,提交黨總支會、黨政聯(lián)席會討論,并決定處理意見。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按任職文件到崗履職。

第二十條 對決定任用的管理干部,由學院黨總支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二十一條 任職時間自會議決定之日起計算;經(jīng)選舉、決定任命的,任職時間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管理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一般應在三個工作日到崗。任免文件下達后,要及時做好崗位交接工作。

第八章 輪崗交流、任職回避

第二十二條 鼓勵干部輪崗交流。管理干部每三年為一個任期,管理干部在同一崗位原則不超過兩個任期,鼓勵進行不同崗位的輪崗交流。專業(yè)性較強的管理干部的交流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實行管理干部任職回避制度。管理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不得在同一部門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職務。

第二十四條 實行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黨總支和黨政聯(lián)席會考察、討論干部任免,涉及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九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二十五條 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xiàn)職:

(一)經(jīng)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或紀委部門建議不適合擔任管理干部工作的;

(二)因私離開崗位三個月或學院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的;

(三)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職達到半年以上的;

(四)對黨政做出的干部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拒不執(zhí)行的;

(五)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

(六)學術不端或者師德師風存在問題受到查處,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倫理道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辭職、調離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xiàn)職的。

第二十六條 實行管理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手續(xù)依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說明辭職原因等情況,報學院審批。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實行管理干部降職制度。年度考核被確定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較弱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對免職、辭職、降職的管理干部,由黨總支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十章 紀律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選拔任用管理干部,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的各項規(guī)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超職數(shù)配備、超機構規(guī)格提拔管理干部,或者違反規(guī)定擅自設置職務、提高職級待遇;

(二)不得違反規(guī)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或者在選舉中進行拉票等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

(三)不得在管理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弄虛作假或者泄露醞釀、討論管理人員任免的情況;

(四)不得臨時動議、突擊決定管理干部任免;不得以個人決定,改變黨總支會、黨政聯(lián)席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五)不得在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十條 實行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制度,紀檢委員直接參與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推薦、資格審查、方案討論等環(huán)節(jié),加強對管理干部任用的監(jiān)督。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黨總支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黨總支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黨總支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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