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研究生培養(yǎng)機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資助體系,提升研究生創(chuàng)新與實踐能力,發(fā)揮研究生在學校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jù)《教育部關于做好研究生擔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學生輔導員工作的意見》(教研〔2014〕6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三助一輔”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讀學位期間,應聘學校的相應崗位,擔任教學助理(以下簡稱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簡稱助研)、管理助理(以下簡稱助管)及研究生助理輔導員(以下簡稱助理輔導員)工作。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三條 研究生“三助一輔”崗位設置,遵循“按需設崗、分類管理、按崗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養(yǎng)”的原則。
(一)助教是指研究生協(xié)助主講教師完成的教學輔導答疑、批改作業(yè),指導實驗課,協(xié)助指導實習實訓、畢業(yè)設計等本科教學輔助任務。助教崗位數(shù)、工作職責和工作量由各院(系)制定具體方案。
(二)助研是指研究生參與導師或課題組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調研或實驗室管理工作等。助研崗位數(shù)、工作職責和工作量由導師或課題組確定。
(三)助管是指研究生協(xié)助學校職能部門、教輔單位、院(系)的日常管理工作;特設德育助管協(xié)助研究生輔導員工作。學校職能部門、教輔單位的助管崗位數(shù)由研究生院會同相關部門根據(jù)設崗單位實際工作情況核定;院(系)的助管崗位數(shù)由各院(系)確定。
(四)助理輔導員是指研究生兼職擔任學生輔導員工作。助理輔導員的崗位數(shù)、工作職責和工作量由學生工作部(處)制定具體方案。
第四條 敏感崗位、危險崗位、涉密崗位等特殊性質崗位不設立“三助”崗位。
第三章 申請條件與聘用程序
第五條 研究生“三助一輔”崗位申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具有較強的敬業(yè)精神和工作責任心;
(五)學習成績優(yōu)良;
(六)身心健康,具備一定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長沙理工大學學籍且在基本學制年限內的研究生(全脫產學習)。
第六條 應聘助理輔導員的研究生必須是中共黨員。
第七條 “三助”崗位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聘用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
第八條 研究生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受聘“三助一輔”崗位:
(一)當年學業(yè)成績有不及格科目的;
(二)當學期因違反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guī)受到紀律處分的;
(三)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九條 聘用程序:
(一)公布崗位
1.助教崗位由各院(系)確定并公布崗位設置計劃;
2.助研崗位由導師或課題組確定崗位設置計劃,經所在院(系)審核后公布;
3.學校職能部門、教輔單位設置的助管崗位,由各設崗單位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分別將下學期設崗計劃報研究生院審核后公布;各院(系)設置的助管崗位由各單位審核后公布;
4.助理輔導員的崗位設置計劃由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后發(fā)布。
(二)崗位申請
研究生自愿填寫《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三助一輔”崗位申請審批表》(見附件),經導師同意、所在院(系)初審后,報設崗單位審查。
(三)確定人選
各設崗單位應通過公開招聘方式確定上崗人選,并報研究生院備案,其中:
1.助教崗位由各單位確定上崗人選;
2.助研崗位由導師或課題組確定上崗人選,報所在院(系)審批;
3.助管崗位由各設崗單位確定上崗人選;
4.助理輔導員崗位由學生工作部(處)確定上崗人選。
第十條 研究生“三助”崗位聘期一般為1個學期,助理輔導員崗位的聘期一般為1個學年,期滿可續(xù)聘。每位研究生每學期原則上只能受聘1個“三助一輔”崗位。
第十一條 研究生“三助”崗位的申請、聘用和備案工作一般在每學期開學后1個月內完成。
第四章 崗位管理與考核
第十二條 各設崗單位應做好“三助一輔”研究生的崗前教育和培訓,使其全面了解崗位職責,增強責任意識,保證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條 “三助一輔”考核工作按照“誰聘用誰考核”的原則,由設崗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四條 設崗單位必須對受聘者加強管理,嚴格考核,并在每學期期末前將考核結果報研究生院。
第十五條 對不能勝任崗位或聘期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學校規(guī)章制度的研究生,設崗單位應立即予以解聘,停止發(fā)放“三助一輔”津貼。
第五章 經費管理與發(fā)放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研究生“三助一輔”專項經費,每學期初由研究生院依據(jù)研究生培養(yǎng)規(guī)模、上一學期“三助一輔”工作完成情況等對專項經費予以統(tǒng)籌安排。
第十七條 各院(系)研究生“三助”經費由學校劃撥專項經費、院(系)專項經費及相關學科、導師(或課題組)支持經費和社會捐助等部分組成,經費籌措方案由各院(系)自行制定并實施。
第十八條 津貼計算:
(一)助教崗位按擔任課程的計劃學時計算津貼,由各單位根據(jù)助教內容、工作情況、考核結果等確定;
(二)助研崗位按月工作量計算津貼,津貼標準由各單位、導師根據(jù)實際工作情況確定;
(三)助管崗位按月工作量計算津貼,津貼標準由設崗單位根據(jù)實際工作情況、考核結果確定;
(四)助理輔導員崗位按月工作量計算津貼,津貼標準由學生工作部(處)確定。
第十九條 設置助管崗位的學校職能部門、教輔單位每學期期末前將考核意見報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通過學校計財處以銀行轉賬方式將崗位津貼發(fā)放給研究生。各院(系)設置的助教、助管、助研崗位,由各院(系)通過學校計財處以銀行轉賬方式將崗位津貼發(fā)放給研究生。
第六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研究生院負責全?!叭惠o”工作的指導、協(xié)調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各院(系)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完善研究生“三助”工作制度,執(zhí)行相關的管理、考核及酬金發(fā)放等工作,各院(系)黨委(總支)副書記具體負責本單位“三助”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院(系)要嚴格執(zhí)行“三助一輔”經費??顚S玫囊?guī)定,不得虛報或謊報“三助”崗位,不準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經費,學校財務、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加強對經費的檢查和監(jiān)督,若有違規(guī)一律從嚴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長沙理工大學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擔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助理輔導員工作的實施辦法》(長理工大研〔201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