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shù)計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實施條例(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和落實《工會法》、《教師法》、《教育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利,充分發(fā)揮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重大事項中的參與、監(jiān)督和保障作用,進一步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積極推行教代會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工作,進一步加強學院領導班子建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確保學院各項工作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總支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校教代會的指導。
第二章 教代會職權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本院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院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院的辦學指導思想、年度工作計劃、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學科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學院規(guī)章制度及其他有關學院發(fā)展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學院提出的教職工聘任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guī)定以及其他教職工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由院長頒布施行;
3、審議決定與教職工生活福利有關的重大決策及辦法等事項;
4、評議、監(jiān)督學院的領導干部??梢詫Ω刹窟M行評議、推薦,必要時可建議上級予以嘉獎、晉升或處分、免職。
第四條 院長要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落實和處理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不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座談會,征求對學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職權。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系統(tǒng)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協(xié)助院長及行政系統(tǒng)開展工作。
第六條 院工會主要負責人應參加有關院務會議;學院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組織機構,要吸收工會負責人或教師代表參加。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以工會小組為單位進行選舉,凡學院中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當選院教代會代表的資格。代表須獲得本單位半數(shù)以上教職工的同意才能當選。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院各方面人員,又要體現(xiàn)以教學、科研為主的特點,教學、科研人員代表占代表總數(shù)的70%以上。
第八條 院教代會代表人數(shù)按本院教職工總數(shù)的 40%確定,學院黨政領導、工會主席及校教代會代表不占比例作為代表候選人,參與所在單位的選舉。
第九條 院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任期內在學院內工作變動,代表資格有效。如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職責,要及時補選,并報院教代會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按教代會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發(fā)表意見的權利;
3、有對院教代會工作和議程發(fā)表意見、建議的權利;
4、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和打擊報復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積極主動地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2、密切聯(lián)系群眾,如實地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3、遵章守法,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各項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條 根據(jù)需要,教代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教代會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開會期間,推選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主席團包括學院黨政工領導(視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學院教代會代表團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開會,要向代表說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項,經(jīng)學院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每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jīng)占代表總數(shù)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關心的問題確定。
第十五條 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及時處理代表提案。貫徹決議和處理提案情況,應向下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五章 教代會工作機構
第十六條 學院工會在院黨政辦的協(xié)助下承擔院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院黨總支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代表大會的籌備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經(jīng)黨總支批準后,召開大會;
2、組織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會議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召開有關會議;
3、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和教職工參與的活動,調動教職工參與學院建設的積極性,并聽取他們的建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4、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教職工代表團團長、工會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并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lián)席會議可邀請學院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
5、保障和維護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
6、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其它任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須經(jīng)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解釋權歸院工會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