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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理工大學科研平臺開放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5-03-01 來源: 作者:

長理工大科[2013]11

根據《長沙理工大學科研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為了有效地管理我校國家及省部級科研平臺開放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開放基金項目”),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管理辦法所提的科研平臺分為國家級和省部級二個層次,即: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依托我校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國家級平臺;經教育部、湖南省或其它部委批準依托我校建設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省部級平臺。

第二條 本著科研平臺“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為了充分發(fā)揮高等學校科研平臺的作用,吸引優(yōu)秀人才到依托我校建設的科研平臺工作,且利用科研平臺的條件開展較高層次、較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和技術開發(fā)工作等,特設立開放基金項目。歡迎從事相關學科的專業(yè)人員提出項目申請,各科研平臺將根據具體情況擇優(yōu)予以資助。

第三條 資助范圍

由各科研平臺根據相應學科領域的特點、科研平臺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結合學科發(fā)展前沿確定相應年度的研究方向,編制出符合國家科技發(fā)展戰(zhàn)略目標,具有明顯研究優(yōu)勢和行業(yè)區(qū)域特色的《***科研平臺開放基金項目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明確規(guī)定資助的具體范圍和重點方向。

第四條 資助對象

1. 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中級及以上職稱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科技人員,企業(yè)研發(fā)人員等。

2. 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支持非本科研平臺固定科研人員。項目負責人為校內科研人員的比例不得高于50%。

3. 各科研平臺主任不得申請開放基金項目。

第五條 開放基金項目的申請

1. 各科研平臺僅限于接受具備下列條件的項目申請:

1)符合科研平臺《指南》規(guī)定的資助范圍;

2)學術思想新穎,立論根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進展;

3)申請者和項目組成員具備實施申請項目的研究能力,具有基本的研究條件,有一定時間到本科研平臺從事研究工作;

4)申請者和項目組主要成員的申請項目數,連同在研的本科研平臺開放基金項目數不得超過兩項。已獲得資助者再次申請,申請書須附已資助項目的研究進展報告或結題報告和主要研究成果。

2. 開放基金的類別可根據各類平臺性質的不同分為:基礎研究類、應用基礎研究類和技術開發(fā)類等。各類平臺按照年度建設規(guī)劃和具體研究需求可設立重點或一般項目,其中重點項目研究年限一般為2-3年,資助經費3-5萬元;一般項目研究年限1-2年,資助經費1-2萬元。

3. 開放基金項目申請每年受理1次。具體以各平臺發(fā)布的申報通知和指南為準。

第六條 開放基金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1. 各科研平臺主任負責開放基金項目的初審,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建議不予資助:

1)申請手續(xù)不完備,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規(guī)定;

2)不符合開放基金項目資助范圍;

3)申請者或項目組主要成員的項目數,連同在研資助項目數超過兩項;

4)與同類研究低水平重復;

5)明顯缺乏立論根據,或研究方法、技術路線不明確,無法進行評審;

6)不具備實施該項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條件,或申請者不可能到本科研平臺工作;

7)已從其它途徑獲得充足的經費;

8)申請者或項目組成員對已獲資助的項目研究不力,工作無明顯進展,無故延期又無具體改進措施或經費使用不當。

2. 對通過初審的項目申請,由科研平臺負責人組織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審,提出年度資助項目及資助金額,報科技處備案。

3. 課題申請者在接到批準資助通知后,與科研平臺簽署研究合同,報科技處審核后備案,作為撥款和檢查的依據。

第七條 項目的實施與檢查

1. 開放基金項目的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每年應按計劃來科研平臺開展研究工作,科研平臺指派專門人員對項目進行管理。

2. 研究計劃實施中,如遇降低預定目標、減少研究內容、中止計劃實施、提前結題、延長年限變動或項目負責人工作單位變動等情況,項目負責人應提出報告,由科研平臺審批,并報科技處備案。

3. 科研平臺應每年對開放基金項目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項目負責人應提交《開放基金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不在本科研平臺開展研究工作的項目負責人,每年需到本科研平臺來作演講報告,交流研究進展。對不報送進展報告,或工作無進展,或經費使用不當的項目,中止資助。

4. 科研平臺應加強對項目進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對經費使用不當或難以繼續(xù)項目研究者,給予糾正或停止資助。中止研究的項目、沒有按時結題的項目、結題時沒有成果的項目均為不合格項目,各科研平臺資助的項目不合格率不得超過20%。

5. 每年開放基金立項和結題情況均需報送科技處,以作為學校下一年度向科研平臺撥款的依據。

6. 學校鼓勵研究人員自帶符合各科研平臺研究方向的項目及經費來科研平臺開展研究工作。

第八條 項目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1. 項目經費的開支范圍

課題立項后支付批準經費的50%,結題后再支付余款??蒲薪涃M必須??顚S茫溟_支的主要范圍為:

1)購置科研必需的小型儀器、設備;

2)論文版面費、圖書資料費、著作的出版費、查新、專利申請、驗收;

3)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

4) 科研業(yè)務費(測試、計算、分析化驗、加工費、材料費、實驗燃料動力費等)。

2. 項目經費的管理

項目經費按年度劃撥,其中國家級科研平臺開放基金項目經費為30/個,省部級科研平臺開放基金項目經費為10/個。學校劃撥的經費中10%用于立項評審、咨詢、驗收費用,其它用于項目立項,不能挪做它用。

對中止資助的項目,各科研平臺應根據情況全部或部分收回資助資金,用于資助其它項目。

第九條 項目成果管理

1. 開放基金項目承擔者為本科研平臺的科技人員,論文必須以科研平臺為第一署名單位;若項目承擔者為外單位科技人員,論文可以以本科研平臺為第二署名單位。單位署名應標注“***科研平臺(長沙理工大學),英文標注“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Platform of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開放基金項目的有關論文、專著、成果評議、鑒定資料等,均應標注“長沙理工大學×××科研平臺開放基金項目”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Supported by the Open Research Fund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Platform of ***,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未標注的,結題時不計入成果。

2. 一般項目要求在CSCD來源期刊(核心版)上發(fā)表論文2篇以上,或在長沙理工大學認定的權威期刊上發(fā)表論文1篇,或被SCI、EI收錄(會議收錄論文除外)論文1篇,或獲得與課題相關的發(fā)明專利1項才能結題。重點項目的成果要求在此基礎上由科研平臺自定,納入立項合同,并報科技處備案。

3. 自帶項目和經費在本科研平臺研究取得的成果,發(fā)表論文時需注明“在長沙理工大學×××科研平臺完成”。

4. 開放基金項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資料、研究報告、相應軟件等)歸研究者及相應科研平臺共同所有。

5. 資助項目結束后,申請者必須在三個月內向科研平臺提交下列資料,由科研平臺歸檔。

1)開放基金項目總結報告;

2)論文、專著、專利、鑒定資料等成果復印件。

第十條 其它

1. 本管理辦法未涉及的內容或與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相沖突的,以上級主管部門規(guī)定為準。

2. 本辦法由學??萍继庁撠熃忉尅?SPAN 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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