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維護學術誠信,恪守學術道德,規(guī)范學術行為,秉承“博學、力行、守正、拓新”校訓精神,推動學校教 科研工作的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jù)《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 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 40 號)《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科學技術部令第 11 號)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各類組織機構、全體教職工、學生以及以學校名義從事各類學術活動的人員。各類組織機構出現(xiàn)的學術不端行為由各類組織機構負責,各類人員出現(xiàn)的學術不端行為由各類人員負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出現(xiàn)的各種造假、抄襲、剽竊和其他違背學術共同體道德慣例的行為。
第二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受理與調查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2.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3.有客觀的證據(jù)材料或者查證線索。匿名舉報原則上不予受理,但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予以受理。科學研究與學術道德分委員會負責對舉報的內容進行調查和認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所反映的涉嫌學術不端行為,在接到舉報或有關要求之后5個工作日內,科學研究與學術道德分委員會、科技管理部門、被舉報人所屬單位負責人一起協(xié)商,經科學研究與學術道德分委員會批準,確定是否啟動調查程序并通知實名舉報人或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不予受理的實名舉報,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實名舉報人。
1.署名投訴;
2.被公眾媒體曝光;
3.項目委托方書面反映;
4.上級部門要求查辦;
5.別的單位或部門要求協(xié)辦的;
6.其他已對學校的學術聲譽和社會影響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六條 對啟動調查程序的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由科學研究與學術道德分委員會組成不少于 3 人的專門調查組(人數(shù)應為奇數(shù),與調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沖突關系的相關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進行調查。舉報人或被舉報人若有充分理由證明調查組成員或相關人員不宜參加調查,經科學研究與學術道德分委員會批準,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第七條 調查組成立后即著手進行調查工作,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一般為成立調查組后的 30 個工作日內)向科學研究與學術道德分委員會提交書面調查報告。
第八條 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應包括:調查過程,相關信息來源,調查結果和證明材料,確定是否有學術不端行為極其嚴重程度,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等。
第九條 調查結束后,科學研究和學術道德分委員會應將證據(jù)、結果分別通知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如有異議,當事人在收到調查結果后的 5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否則視為認可。
第十條 若經調查認定舉報無實質內容或證據(jù)不足或當事人對調查結果未提出異議即結束調查。若當事人對調查結果提出異議,經科學研究與學術道德分委員會研究,確定是否復查。原則上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 調查組應本著對當事人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好調查取證和保密工作。
第十二條 科學研究與學術道德分委員會根據(jù)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向校務會提交認定結果和初步處理建議。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
第十三條 經調查,凡是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1.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偽造科研數(shù)據(jù)、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4.未參加研究或創(chuàng)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5.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6.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7.其他根據(jù)學?;蛘哂嘘P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guī)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1.造成惡劣影響的;
2.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3.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4.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5.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6.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遵循尊重事實、依法按章、公正透明、教育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六條 對查實的確有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員,由人事處、紀監(jiān)處、科研部、社科處等相關部門形成初步處理意見,并提交校務會討論,形成處理決定。處理包括責令行為人以書面形式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以及補償損失、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降薪)、撤職、留校察看、開除。學術不端行為構成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在校教職員工出現(xiàn)學術不端行為,在人員聘用、職稱晉升、導師崗位聘任、項目申報和成果鑒定(報獎)時,實行一票否決,并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以下相應處理:
1.對所有涉及學術不端行為的,取消其所有通過該違反學術行為而獲得的獎勵、榮譽、出版資助和其他資格,且 3 年內不接受其相關類別科研項目或成果的申報、不能晉升高一級職稱等;
2.對較輕情節(jié)的學術不端行為者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處分;
3.對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者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處分,情節(jié)惡劣、造成極壞影響者給予以解聘或開除;
4.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違反有關法規(guī)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出現(xiàn)學術不端行為,視情節(jié)給予不授學位、延期畢業(yè)、開除學籍或撤銷學位等處理;若導師對學生的學術不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視情節(jié)給予導師相應的行政處分,直至取 消其導師資格(5 年內不得申報導師資格)。
第十九條 來校訪問、進修人員,在訪問、進修期間以我校的名義出現(xiàn)的學術不端行為,取消其訪問或進修資格,并通報其工作單位。
第二十條 校務會議對處理意見進行審議并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若當事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 5 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應對申訴進行復議。處理決定以文件形式進行通報,并記入被處理人技術檔案和人事檔案。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學校處理決定仍有異議,可向學校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切實維護舉報人的權益,對舉報人的信息嚴格保密。同時嚴禁惡意舉報及誣告,一經查實,追究舉報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未作規(guī)定的,執(zhí)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長沙理工大學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暫行辦法(長理工大科〔2018〕1 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