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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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違紀處罰規(guī)定

發(fā)布日期:2017-05-16    作者:     來源:     點擊:

一、考生在考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置的;
2. 攜帶無線通信工具及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設備進入考場的;
3. 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的或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 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的;
5. 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答題或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考號等在答卷中做標記的;
6. 喧嘩、吸煙或有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次考試資格,所有考試成績無效;情節(jié)嚴重的,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不給予報考。
1. 夾帶的;
2. 接傳答案或交換答卷(含答題卡、草稿紙,下同)的;
3. 抄襲他人答卷或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的;
4. 將試卷、答卷帶出考場的;
5. 撕毀試卷或答卷的;
6. 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
7. 由他人代考的;
8. 以虛報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或其他手段取得考試資格的;
9. 擾亂報名點、考點、考場、評卷點及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的;
10. 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對考試實行管理的;
11. 利用無線通訊等現代化工具作弊的;
12. 威脅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13. 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14. 有其它嚴重違反規(guī)則或舞弊行為的。
三、考試違紀裁決與處罰
對考生違反自學考試紀律的處罰,由省自考辦根據《考場記錄表》及巡考員記錄的情況為依據按有關規(guī)定決定裁決執(zhí)行。對在職考生違紀的,視情節(jié)輕重決定是否通報該生所在單位。
對考生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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