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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管理學院學生心理危機干預辦法(暫行)

發(fā)布日期:2017年04月18日 來源: 作者: HITS:

經濟與管理學院學生心理危機干預辦法(暫行)

2017-04-18 10:56:53

為落實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更好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據《長沙理工大學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與自殺預防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切實做好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與預防工作,對有危機或潛在危機的學生早發(fā)現、早報告、早研判、早預防、早控制,降低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發(fā)生率,有效避免心理危機事件,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心理危機干預是指采取緊急應對的方法幫助危機者從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機,使其癥狀得到立刻緩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復到危機前的水平,并獲得新的應對技能,預防將來心理危機的發(fā)生。

第二條 心理危機干預的指導思想是:堅持教育為主,重在預防。提高學生的心理素質,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培養(yǎng)大學生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提高心理調節(jié)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開展生命教育,培養(yǎng)學生認識生命、尊重生命、欣賞生命、珍愛生命的意識和危機應對方法;建立良好的社會支持系統(tǒng),避免或減少學生因心理問題而引發(fā)的傷害事件的發(fā)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院成立經濟與管理學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全面規(guī)劃和領導我院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認真履行危機干預工作的職責,為重大危機事件的處理做出決策。

第四條 學院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由學院黨委書記負責,是第一責任人;院長和主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協(xié)助第一責任人對本院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進行規(guī)劃、管理、監(jiān)督;心理輔導員具體實施;年級輔導員、班主任在心理輔導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全體教職員工均有責任和義務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第五條 學院建立“學生心理危機應急干預三人小組”工作制度,三人小組由學院黨委副書記、心理輔導員與年級輔導員構成。黨委副書記負責調配資源、組織協(xié)調、制定方案;心理輔導員負責專業(yè)干預工作;年級輔導員負責行政干預工作。

第六條 建立健全學院、學生班級、學生寢室三級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網絡,充分發(fā)揮班級心理委員、寢室信息員、心理部干部、下班黨員等朋輩互助員在學生心理危機干預中的第一防線作用,及時發(fā)現預警信息,協(xié)助做好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第三章 干預對象

第七條 心理危機是指個人或群體在面臨自然、社會或個人的重大事件時,由于無法自我控制、自我調節(jié)自己的感知與體驗而出現的情緒與行為的嚴重失衡狀態(tài)。

第八條 確定對象存在心理危機一般指對象存在具有重大影響的生活事件,個體雖然努力應付但還是失敗了,或者認為自己根本就應付不了,從而情緒劇烈波動或認知、軀體、行為方面有較大改變。

第九條 對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干預的重點對象予以特別關注:

1.過去有過自殺的企圖或行為者,經常有自殺意念者,家庭親友中有自殺史或自殺傾向者。

2.由于學習壓力過大而出現心理異常者。如第一次出現不及格科目的優(yōu)秀學生、需要重修多門功課的學生、將被退學的學生、沒有完成規(guī)定學分的學生、完成畢業(yè)論文有嚴重困難的學生等。

3.生活學習中遭遇突然打擊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者。如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親人死亡、父母的離異、父母下崗、家庭暴力等)、將被學校處分、遭遇性危機(性傷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懷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災害、校園暴力、車禍等其他突發(fā)事件)的學生等。

4.個人情感受挫后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者。如失戀者、單相思而情緒失控的學生等。

5.人際關系失調后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者。如當眾受辱、受驚嚇、與同學發(fā)生嚴重人際沖突而受排斥受歧視的學生,以及與老師發(fā)生嚴重人際沖突的學生等。

6.性格內向孤僻、經濟嚴重貧困且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者。如不善交往、交不起學費、需要經常向親友借貸的學生。

7.身體出現嚴重疾病或不治之癥者。如醫(yī)療費用很高,個人很痛苦,治療周期長,經濟負擔重的學生。

8.經專家確診有嚴重心理疾病者。如神經癥、精神病等。

9.出現嚴重適應不良導致心理或行為異常者。如新生適應不良、就業(yè)困難的畢業(yè)生。

10.由于身邊同學出現個體危機狀況而受到嚴重影響,產生恐慌、擔心、焦慮者。如同寢室、同班同學或好友自殺、他殺或發(fā)生意外。

第十條 對在近期發(fā)出下列警示訊號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的重點干預對象及時進行危機評估與干預:

1.談論過自殺并考慮過自殺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記、圖畫或亂涂亂畫的只言片語中流露死亡念頭者。

2.不明原因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述說告別的話等行為明顯改變者。

3.情緒突然明顯異常者,包括特別煩躁,高度焦慮、恐懼,易感情沖動,或情緒異常低落,或情緒突然從低落變?yōu)槠届o,或飲食睡眠受到嚴重影響等。

第四章 預防教育

第十一條 建立培訓制度。學院應有計劃、有目的地組織專職學生輔導員工作隊伍、班主任、朋輩心理互助員進行心理健康教育與心理危機干預基本理論與基本技術的培訓,提升隊伍工作水平,及時地發(fā)現問題,初步研判,從而有效提高他們的危機意識與應對能力。

第十二條開展通識教育。學院通過主題班會、年級大會、課外教育活動、日常輔導等渠道開展心理危機通識教育,幫助大學生正確認識危機對成長的積極意義,學會自助、求助與助人。教育內容包括:生命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活,熱愛生命,善待人生;自我意識教育,引導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愉快接納自我,積極發(fā)展自我,樹立自信,消除自卑;挫折教育,如何應對挫折與失敗,如何自我調試;危機應對教育,了解什么是危機,什么情況下會出現危機,如何合理求助,對出現自殺預兆的同學如何進行幫助和干預等。

第十三條 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學院通過“525”心理健康教育活動月、新生陽光啟航計劃等形式,在學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引導學生樹立心理健康觀念。針對學生中廣泛存在的學業(yè)發(fā)展問題、情緒管理問題、人際交往問題、愛與性問題、職業(yè)規(guī)劃等開展豐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圍,幫助學生優(yōu)化個性心理品質,增強心理調適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預警

第十四條 建立學生心理危機早期預警機制。學院通過信息員渠道、心理普查渠道、心理危機排查渠道、成長輔導渠道及時發(fā)現心理危機預警信息。做到對學生的心理狀況變化早發(fā)現、早報告、早研判、早預防、早控制,信息暢通,快速反應,將學生心理危機的發(fā)生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

第十五條 建立新生心理普查制度。學院每年組織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由心理輔導員與年級輔導員對篩查結果進行訪談與跟蹤,確定重點關注對象,制定成長輔導計劃。

第十六條 建立《學院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庫》動態(tài)管理制度。根據學校標準建立一級心理危機預警學生數據庫,嚴格落實“五個一”(一個重點學生、一個領導、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根據學院情況,學院制定二級心理危機預警標準,建立二級心理危機預警學生數據庫。心理輔導員負責將有心理危機傾向及需要進行危機干預的重點學生信息錄入數據庫中,主動向負責領導匯報所分管預警學生的心理動態(tài),實行“五個一”動態(tài)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報告制度。為掌握全院學生心理健康的動態(tài)發(fā)展,隨時掌握重點學生的心理狀況,實行心理健康報告制度。

1.新生班級心理委員每個星期需填寫《經濟與管理學院學生心理健康狀況周報表》,向年級輔導員老師及心理輔導員老師報告本周班級動態(tài)、需重點關注的同學、需要學院解決的問題及建議等情況;高年級班級心理委員每個月需填寫《經濟與管理學院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月報表》,上報年級輔導員及心理輔導員老師。做到“一般問題準時報,緊急問題緊急報”,幫助老師開展工作并及時進行信息反饋。

2.年級輔導員要深入學生之中,通過班級心理委員、寢室信息員、學生黨員和學生干部等學生骨干及時了解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對有明顯心理異常情況的學生要及時向心理輔導員報告。年級輔導員、心理輔導員對上報情況做好詳細記錄。

3.心理輔導員每月填寫一次《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月報表》,在本月最后一周交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向主管學院學生工作的負責人報告。主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應每月向心理輔導員了解全院學生心理健康狀況以及重點干預學生、新增重點學生情況,支持心理輔導員的工作,協(xié)調心理輔導員與年級輔導員以及班主任之間的工作;同時向學院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通報情況。

4.如發(fā)現有學生心理問題迅速惡化或新發(fā)現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學院應將該生的情況迅速以電話的形式上報,并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報告。

5.建立成長輔導轉介制度。當輔導老師在輔導過程中,初步判定學生存在心理或行為異常、求助者出現自傷、自殺或者傷人的危險想法或行為等危機情況時,需及時轉介至學院心理輔導員,以免發(fā)生意外。心理輔導員應及時上報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情況緊急時應及時轉介去專業(yè)醫(yī)療機構,對學生進行專業(yè)的治療,以免耽誤病情。

6.強化危機干預全員參與意識。明確全體教職員工都有危機干預的責任,充分發(fā)揮他們在危機干預中的作用。發(fā)現學生有嚴重心理危機問題時,每位教職工有責任和義務向學院報告。

第十八條 建立重點學生排查制度。學院要通過信息員渠道、心理普查渠道、心理危機排查渠道、成長輔導渠道等及時發(fā)信心理危機預警信息,并以書面的形式記載、報告。危機排查重點人群請詳見第三章第九條與第十條。對于排查出的重點關注對象,學院應按照危機程度等級列入預警數據庫中,進行跟蹤管理。

第六章 危機干預

第十九條 對于進入《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庫》的學生或突發(fā)心理危機的學生,其危機程度由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組織專家組評估確定。學院在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指導下根據其心理危機程度實施心理危機干預。

第二十條 建立支持體系。學院應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教育活動培養(yǎng)學生積極向上、樂觀進取的心態(tài);在學生中形成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良好人際氛圍。全體教師尤其是學生工作的負責人、輔導員、班主任應該經常關心學生的學習生活,幫助學生解決學習生活上的困難,做學生的知心朋友與人生導師。學生黨員、學生干部、班級心理委員對有心理困難的學生應提供及時周到的幫助,真心誠意地幫助他們度過難關。學院應動員有心理困難的學生的家長、朋友對學生多一些關愛與支持,必要時應要求學生親人來校陪伴學習。

第二十一條 建立治療體系。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應進行及時的治療。心理疾病診斷需到我校定點醫(yī)院:湘雅附二醫(yī)院。對癥狀表現較輕、危機程度不高者,以在學校接受系統(tǒng)的心理咨詢或到專業(yè)機構接受心理治療為主,可輔以藥物治療。對癥狀表現較重者必須在中南大學湘雅附二醫(yī)院、湖南省第二人民醫(yī)院等專業(yè)機構接受藥物治療的基礎上,在相應的專業(yè)機構接受心理治療。對癥狀表現嚴重、危機程度很高者,必須立即將其送中南大學湘雅附二醫(yī)院、湖南省第二人民醫(yī)院等設有專業(yè)精神醫(yī)療科室的醫(yī)院住院治療。

第二十二條 建立阻控體系。對于可引發(fā)學生心理危機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學院應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xié)調有關部門及時阻斷,消除對危機個體的持續(xù)不良刺激。對于危機個體遭遇刺激后引起緊張性反應可能攻擊的對象,學院應采取保護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詢老師、成長輔導老師、校醫(yī)院醫(yī)生在接待有嚴重心理危機的學生來訪時,在其危機尚未解除的情況下,應不讓學生離開,并立即報告給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學院領導。

第二十三條 建立監(jiān)護體系。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在校期間要進行監(jiān)護。

1.對心理危機程度較輕,能在學校正常學習者,學院應成立以學生干部為負責人及同室同學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學生監(jiān)護小組,以及時了解該生的心理與行為狀況,對該生進行安全監(jiān)護。監(jiān)護小組應及時向學院班主任和年級輔導員匯報該生的情況。

2.對于危機程度較高但能在學校堅持學習并接受治療者,學院應將其家長請來學校,向家長說明情況,家長如愿意將其接回家治療則讓學生休學回家治療,如家長不愿意接其回家則在與家長簽定書面協(xié)議后由家長陪伴監(jiān)護。

3.經專家組評估與確認有嚴重心理危機者,學院應通知學生家長立即來校,并對學生作休學或退學處理,讓家長將學生接回家或送醫(yī)院治療。在學院與學生家長作安全責任移交之前,院應對該生作24小時特別監(jiān)護。對心理危機特別嚴重者,學院應立即將其送醫(yī)院治療。對于出現危機事故的學生在醫(yī)院接受救治期間,學院應指派學生輔導員及學生干部根據醫(yī)院要求配合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建立救助體系。學院要建立相應的救助途徑,便于對發(fā)出危機求救的學生進行緊急心理援助。對于突發(fā)學生自殺自傷事故的緊急處理,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和學生輔導員,應在聞訊后立即趕赴現場,并立即報告給校學生工作部(處)、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衛(wèi)處、校醫(yī)院。上述各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應派人立即趕到現場,進行緊急援救。特殊情況下,學院可先將學生緊急送醫(yī)院治療,然后向有關部門匯報。

第七章 后期跟蹤

第二十五條 因心理危機而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除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外,還應向學院出具學校指定專業(yè)醫(yī)院開出的心理疾病康復證明。

第二十六條 學生復學后,學院應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幫助該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統(tǒng),引導同學避免與其發(fā)生激烈沖突。應安排班級心理委員或學生干部對其密切關注,了解其心理變化情況。班主任和輔導員、心理輔導員每月至少與其談心一次,并通過周圍其他同學隨時了解其心理狀況,在每月填寫一次的《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月報表》里向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報告該生的心理狀況。

第二十七條 對于因有強烈的自殺意念或自殺未遂休學而復學的學生,學院還應在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指導下做好自殺風險評估,以免發(fā)生意外。在平時生活中對他們給予特別的關心,應安排班級心理委員、學生骨干、該生同室同學對其密切監(jiān)護,制定可能發(fā)生危機的防備預案,隨時防止該生心理狀況的惡化。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條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是一項長期任務,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建立以下幾項制度:

1.備案制度。學生自殺事故發(fā)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學院在事故處理后應將該生的詳細材料提供給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備案,填寫《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危機事故情況表》。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復學的,學院亦應將其詳細材料報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備案。

2.鑒定制度。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復學的,其病情應經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組織專家組鑒定,或到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定的專業(yè)醫(yī)院(湘雅附二醫(yī)院)進行鑒定。

3.保密制度。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人員應對工作中所涉及干預對象的各種信息嚴格保密。學院《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庫》、《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月報表》、《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危機事故情況表》均由心理輔導員負責填寫、更新、保管,同時嚴格遵守保密原則。

4、轉介制度。當求助者出現心理異常,或者存在自殺、自殺、傷人等危險想法與行為時,需本著“安全第一”的原則,及時做好轉介工作。如所遇問題較為嚴重,涉及到傷害自己或者他人,屬危機干預領域,則第一時間通知輔導員,上報學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進行備案。年級輔導員第一時間通知該生家長,并及時轉介學生去專業(yè)醫(yī)療機構就醫(yī)。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全院各部門尤其是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服從學院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的指揮,統(tǒng)一行動,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以下因本身的失職造成學生傷亡事故的,要對單位或個人實行責任追究:

1.危機事件處理過程中需要協(xié)助配合的單位負責人不服從學院領導指揮或協(xié)調部門協(xié)調的。

2.在接到學生心理危機事故報案后,拖延時間未能及時趕到現場,或在現場不配合、不服從統(tǒng)一指揮而延誤時機的個人和單位。

3.對學生心理危機不聞不問,或知情不報,或不及時上報,或執(zhí)行學校危機干預方案不力的個人和單位。

4.對沒有遵守保密制度導致學生發(fā)生危機事件的個人和單位。

5.對本《辦法》中預防教育、早期預警、危機干預、后期跟蹤和工作制度落實執(zhí)行不力,有失職行為的個人和單位。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學院在開展危機干預與危機事故處理過程中,應做好資料的收集與證據保留工作,包括電話錄音、談話錄音、記錄、書信、照片等。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長沙理工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經濟與管理學院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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