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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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理工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日期:2017年03月17日 來源: 作者:

長沙理工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2017-03-17為了加強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條學校根據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學校的實際情況,負責完善消防設施,配備消防器材,改善消防條件。

第三條校屬各單位應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嚴格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和學校有關消防工作的規(guī)定和要求,做到有部署、有檢查、有考核、有獎懲。

第四條校屬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內部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公布執(zhí)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臺帳。

第五條學校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校屬各單位應對本單位師生員工開展經常性消防知識教育,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有針對性地組織消防演練。

第六條校屬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學校對發(fā)生的火災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實行學校年度考核評先評優(yōu)“一票否決”制。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八條學校成立由法定代表人(校長)任組長,分管校領導任副組長,校屬各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成員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保衛(wèi)處。

第九條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xié)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領導對分管、聯(lián)系單位的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jiān)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保衛(wèi)處全面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上級和學校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決定,落實學校各項消防工作措施,負責對校屬各單位消防工作的管理、指導、檢查、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各二級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本單位消防安全的領導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 各三級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具體組織落實各崗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崗位人員對本崗位消防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章消防責任

第十三條校屬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后勤與基建處、后勤服務集團公司負責其管理范圍內的樓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后勤與基建處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及各學院負責學生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國際交流處負責留學生宿舍、外籍教師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體育學院負責體育(運動)場(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場地、房屋禁止對外出租從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危險品等經營活動;從事其他活動的房屋,出(承)租房屋的單位或個人負消防安全的全部責任;校屬各單位外聘人員居住校內的由聘用單位和當事人負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學校居民住宅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居民住戶個人負責。校內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各用人或用工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造成火災事故的,追究其監(jiān)護人的責任。擅自以學校名義在校外掛牌辦校、辦公司、開店等,學校不承擔任何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章用火、用電管理

第二十條學校所有公共樓棟內及草皮山林地帶禁止使用明火,樓棟周圍禁止焚燒廢物垃圾,禁止在校內任何區(qū)域點放孔明燈。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特殊需要明火作業(yè)的必須事先報批,確保絕對安全。

第二十二條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室)場所禁止攜帶火種、吸煙或擅自動用明火,杜絕可能產生火災的各種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三條因教學、科研等需要在非重點部位場所進行焊接、切割動用明火的,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現場監(jiān)護,確保安全。

第二十四條校內舉行大型活動燃放焰火、煙花爆竹,按“誰燃放、誰負責”的原則,承辦人應制定周密的消防安全保衛(wèi)方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準,選擇空曠的地點燃放。

第二十五條 學生宿舍、其他集體宿舍的樓梯、樓道、樓頂不準燃燒廢紙垃圾,寢室內不準點蚊香、點蠟燭、使用明火爐等。

第二十六條 居民家庭禁止使用易燃液體引火生爐,應加強爐灶煤火的管理,煤渣煤灰應及時用水澆滅。禁止在樓梯、樓頂、陽臺等熏烤臘制品。

第二十七條后勤與基建處、后勤服務集團公司應嚴格加強用電管理,對供電設施、電器設備與線路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八條 禁止違章使用大功率電熱器具。校內超市、商場禁止銷售“熱得快”。因教學、科研、生產、工作需要使用大功率電熱器具的,應嚴格管理,責任到人,做到人離斷電。

第二十九條學生宿舍禁止私拉亂接電源,禁止違章使用大功率電器。各學院應積極配合公寓管理部門加強對所屬學生寢室的檢查、督查,及時收繳各種禁止使用的電熱器具。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校內供電設施、電源線路,嚴禁在校內公用電源線路上私自接電。對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應嚴肅查處。

第三十一條校屬各單位對可能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設備、容器,必須設置消除靜電的裝置。電氣裝置的接地或接零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做好防雷、防漏電、防靜電保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各居民家庭應嚴格加強對電烤火爐、電熱壺等家用電器的管理,做到人走電斷。禁止違規(guī)接電用電。

第三十三條 校屬各單位、各居民家庭進行室內改造或裝修,其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鋪設等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電源線路改造須經學校供電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管理

第三十四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其行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第三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要求,從事接近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三十六條存放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應設置“禁止煙火”或“禁止吸煙”等明顯標志。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物品等進入公共場所。

第三十七條因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購買危險化學品的,由購買、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注明品名、數量、用途、購買人、管理人),行政主要負責人簽字,報保衛(wèi)部門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購買、使用。

第三十八條對劇毒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保管、雙把鎖、雙本帳”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凡遇熱、受潮、陽光照射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和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做好防自燃、防爆炸、防泄漏事故的工作。

第四十條使用危險化學品,須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實驗室負責人監(jiān)管,領(使)用人對其使用過程的安全負責。對可能發(fā)生燃燒、爆炸、氣體泄露等對人體和財產產生危害的實驗,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具。

第四十一條對盛裝劇毒藥品的容器、廢藥、殘渣、余液等,不得隨意丟棄、銷毀或轉讓,處理前必須報有關安全監(jiān)管部門審核批準,按國家規(guī)定進行銷毀處理。

第四十二條校屬各單位和用戶在使用液化氣、管道天然氣、汽油、柴油等燃氣、燃油時,必須嚴格遵守使用規(guī)定,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停止使用。嚴禁擅自對氣瓶、管道、鍋爐灶具進行灌裝、拆卸、修理,殘渣、廢液等不得隨意傾倒。

第四十三條學校范圍內超市、商店、攤點等,禁止經營和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

第六章建筑、裝修、維修管理

第四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驗收必須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審核、監(jiān)督與管理,未經審批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施工和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建筑室內大型改造、裝修工程,應符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按法定程序報批、驗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條建筑室內裝修不應采用可燃或燃燒時產生大量濃煙或有毒氣體的材料;不應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安全出口,不應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七條新建、擴建、改造、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監(jiān)管,施工單位應自覺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學校保衛(wèi)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檢查。

第七章宣傳教育、檢查整改

第四十八條學校根據夏季、冬季等重點時期的防火特點,組織開展全校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宣傳有關的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常識,堅持宣傳教育常抓不懈。

第四十九條校屬各單位要利用多種形式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開展消防知識講座、知識競賽,消防滅火、疏散逃生等演練,提高師生員工消防安全意識。

第五十條各學院、學生工作部(處)、保衛(wèi)處、研究生院、子弟學校、幼兒園應通過各種形式對大學生、小學生、幼兒和留學生開展普及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十一條學校組織開展重點消防安全檢查,對重大火災隱患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責任,落實經費進行整改。對因條件所限,一時難以整改的火災隱患,學校納入整改計劃逐步整改。

第五十二條校屬各單位應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對一般火災隱患,本單位應及時組織整改;對無力整改的隱患,本單位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學校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第五十三條校屬各單位應對人員、物資集中和發(fā)生火災后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危及眾多師生生命安全的部位高度重視,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十四條全體師生員工應自覺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學校保衛(wèi)部門的消防安全監(jiān)督、檢查,對檢查發(fā)現的火災隱患及時落實整改。

第五十五條保衛(wèi)部門組織定期和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檢查,對校屬各單位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協(xié)調、協(xié)助、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整改;對拒不整改的采取強制整改措施,并在學校年度考評中予以扣分。

第五十六條保衛(wèi)部門應建立健全防火重點部位檔案和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培訓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章消防設施器材配置與管理

第五十七條新建樓房由后勤基建部門按消防設計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房屋改建、擴建、維修工程,不得埋壓、拆除、損壞、圈占原有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第五十八條校屬各單位應加強所屬區(qū)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管理,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完整。非滅火需要,禁止動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五十九條保衛(wèi)部門應經常開展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指導、督促校屬各單位加強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做好常規(guī)消防設施器材檢查、配備工作。

第六十條后勤服務集團公司在后勤與基建處、保衛(wèi)處的監(jiān)督、指導下,做好所屬物業(yè)管理范圍內的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落實消防設施檢查、維護、維修和消防控制室管理責任。

第六十一條經費獨立核算單位,生產、經營、承包單位和商業(yè)門面等,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按要求自行配齊消防滅火器材。

第九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六十二條發(fā)生火災應迅速報警,現場人員應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力量疏散人員,撲救火災,防止人員傷亡事故的發(fā)生?;馂膿錅绾螅l(fā)生火災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學校保衛(wèi)部門的要求,保護火災現場,協(xié)助調查火災事故原因,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做好火災損失統(tǒng)計并附有效證明材料,主動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十三條火災事故調查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追究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認定火災事故原因,核定損失,查明事故責任,追究相關責任人員。

第六十四條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對象為校屬各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分管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造成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的間接責任人。

第六十五條處理原則

(一)直接財產損失在10000元以下的,視情節(jié),給予直接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及以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或第一責任人、直接領導責任人提出批評。

(二)直接財產損失在10000元(含)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視情節(jié),給予直接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警告及以上處分;給予事故責任單位直接領導責任人通報批評,對第一責任人提出批評。

(三)直接財產損失在50000元(含)以上至100000元以下的,視情節(jié),給予直接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給予事故責任單位和第一責任人、直接領導責任人通報批評及以上處分。

(四)直接財產損失在100000元(含)以上的,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五)凡發(fā)生火災事故,在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同時,根據直接財產損失大小進行經濟處罰。直接財產損失在10000元(含)以下的,給予事故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經濟處罰;直接財產損失在10000元(含)以上的,給予事故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財產損失總額的10%至20%的經濟處罰。經濟處罰上交學校財務。

(六)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調查處理;學校根據公安機關意見進行相應責任追究。對涉及多個單位的火災事故,依據事實分清責任,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七)因火災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由造成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與受災人雙方協(xié)商解決。

第六十六條發(fā)生火災事故后,阻撓他人報警,不及時組織撲救,不及時組織疏散人員,不及時趕到現場,不配合火災原因調查,不如實反映事實情況的,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及以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火災事故調查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對經濟損失不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成學校調查的,由保衛(wèi)部門組織調查。對經濟損失較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成學校調查的,由保衛(wèi)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聯(lián)合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火災發(fā)生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學校保衛(wèi)部門根據需要對火災現場采取重點保護或封閉。火災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和協(xié)助保護火災現場。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或挪動現場的物跡,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或阻撓火災事故調查。

第六十九條 保衛(wèi)部門在查清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后,及時提出綜合性的處理意見,報學校處理。對火災事故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由學校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部門依據保衛(wèi)部門提出的意見,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處理。學生造成火災事故的,由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國際交流處依據保衛(wèi)部門提出的意見,按學校學生管理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條對學校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三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有關部門在收到申訴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七十一條對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的經濟處罰,應在收到處理決定五日內上交學校財務部門;對拒不繳納的,由學校財務和有關部門從責任人的崗位津貼或工資中予以扣除。經濟處罰應開具收款憑證,存入保衛(wèi)部門火災事故處理檔案。

第七十二條對發(fā)現火災事故并及時報警和積極參加撲救并發(fā)揮重要作用者,學校將給予獎勵和表揚。

第七十三條 對因發(fā)生火災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被學校給予通報批評及以上處理的,在學校年度考核時取消評優(yōu)評先資格,并按學校規(guī)定標準扣發(fā)單位和個人的崗位津貼。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于長沙理工大學各校區(qū)。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本條例尚未列舉的,可參照其他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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